因砸撬银行ATM机而被指盗窃金融机构的18岁少年王某没有想到自己可能会因酒后的这个行动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涯,甚至是无期徒刑。昨日,记者获悉,延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然审理。庭上,因为王某犯罪未遂,没有拿到一分钱,故涉案金额的认定作为量刑的要害而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
辩解一 “不知取款机干什么用的”
王某是河北张家口市农夫,初中文明。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7日清晨,王某来到延庆县康庄镇贸易街,手持铁锤等工具,将北京乡村商业银行康庄分理处的ATM机跟中国工商银行康城网咖的ATM机撬坏,当时两台ATM机内共有国民币现金40余万元。王某想要窃取ATM机内的现金未能未遂,传奇英雄合击。
对此,王某坚定否定自己有盗窃主动取款机内现金的主意,“我当时喝多了,有点失控,当前的事件我都记不清了。”王某称,当日本盘算到延庆县营城子村去要工程款,然而不找到老板,所以情感很低落,就喝了点酒。其甚至表示,自己基本不晓得取款机是干什么用的,也没有用过银行卡和取款机。
有趣的是,庭审一开端,当审讯长按程序问王某作为被告人是否申请其中职员回避时,王某请求代表国度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躲避,问其理由,则称“她与被盗方银行有关联”。但因没有证据,仿盛大传奇,王某的这个申请被法院驳回。
辩护二 “案发时我还没到18岁”
庭审时,王某对公诉人对其年纪的认定提出了异议。公诉方指出,王某是1992年诞生。而王某则表现自己是1993年出身,“我的户口是我父亲申报的,由于当时父母盼望我早点上学。”故案发时本人仍是未成年人。针对王某所言,公诉方随后出示了调取的王某的户口证实资料以及给王某接生时的证人、王某父亲等人的证言,均证明王某为1992年生人,在犯法时已经年满18周岁,且在犯罪时存在完整的刑事义务才能。
辩护三 “银行虚报机内存款”
涉案金额是该案量刑的主要参考数据。公诉方就此出示了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对两个被砸的取款机内存款数额的证明,分辨为5.5万余元和30多万元,共计40万元,并将此认定为涉案金额。据此,公诉方以为,王某偷盗金融机构,数额特殊宏大,应该判处无期徒刑。
对40万这个数字,王某认为是“银行虚报的”。王某的辩护人亦指出,即便金额属实,把存款金额都定为犯罪金额也不合适。该辩护人表示,凭此不能认定为盗窃金额伟大。最后,王某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悔悟书,称乐意踊跃抵偿受害方银行的丧失。
晨报记者 叶青